公示送達張永杰書面告誡案(受通知人現行方不明,未能送達),應送達人張永杰書面告誡正本1件。
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辦理。
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應對之送達之行政處分書正本1件,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同法第79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。
書面告誡正本現由本分局承辦人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。
上開送達,其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欄處之日起,經20日於113年11月1日發生效力,並逕行辦理移送。
承辦單位: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。
地址: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。
電話:07-3334417
聯絡人員:警員洪宣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