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公告專區

    陳永發(TRAN VINH PHAT)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公告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5-08-14 08:57

    公示送達陳永發(TRAN VINH PHAT)告誡處分書(受通知人因已出境,致無法送達),應送達人陳永發正本1件。

  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79條、80條、81條、86條規定辦理。

    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應對之送達之行政處分書正本1件,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同法第79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。

    書面通知書正本現由本分局承辦人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。

   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
    承辦單位: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。

    地址: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。

    電話:07-3334417

    聯絡人員:偵查佐蔡博臣

    上版日期:115-08-14
    :::
    ▼關閉